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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德高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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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李宗靜 - 人事室 | 2026-05-04 | 點閱數: 130
轉知市府 115 年 4 月 28 日府人考字第 1150578673 號,有關行政院函業以 115 年 4 月 2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530241731 號令修正發布「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 旨揭規定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配合相關機關改制更改名稱修正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 二、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有照顧停止上課之身心障礙「孫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孫子女」需求者,得由服務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之規定;且配偶或直系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為照顧同一子女或孫子女而停止上班者以一人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修正「各通報權... 觀看完整文章
李宗靜 - 人事室 | 2026-04-27 | 點閱數: 108
1 、倘本校教職員有意組隊代表學校參加,需事先簽准核予公假或補休。 2 、檢附市府原函、「臺南市政府 115 年度公教人員市長盃桌球賽比賽須知」及報名表各 1 份。
李宗靜 - 人事室 | 2026-04-17 | 點閱數: 140
轉知市府 115 年 4 月 17 日府人給字第 1150517188 號函,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配合衛生福利部「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2024-2030 年)」,業將子宮頸癌、口腔癌、乳癌、大腸癌及肺癌篩檢列為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檢查項目 公務同仁前往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得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申請公假及補助,規定網址: 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61844  。   兼行政且 40 歲以上之教師同仁自費前往一般健康檢查,得... 觀看完整文章
李宗靜 - 人事室 | 2026-04-17 | 點閱數: 162
一、為提供教師及教保員心理諮商服務,教育局業與在地心理諮 商機構簽訂 115 年 4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合約,諮商鐘點費每小時新臺幣 1,600 元(含稅),由心理諮商機構按季申 請撥款。 二、為保障教師選擇諮商權益並平穩銜接特約機制,相關申請 規定如下: (一)特約機構申請:請教師及教保員至「臺南市政府 EAP 員工 協助及福利關懷網」提出申請,由本局受理並轉介。 (二)自行選擇機構銜接期:如教師已自行選擇其他合格立案之諮商機構,請務必於 115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諮商輔導補助申請;此期間之費用補助,仍維持由教師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李宗靜 - 人事室 | 2026-04-16 | 點閱數: 106
轉知教育局 115 年 4 月 16 日第 281100 號公告,有關轉知轉知韓國地區仁川華僑中山中小學 115 年徵聘教師案教師案 韓國地區仁川華僑中山中小學 115 年徵聘中學部文史、數理專任教師各 1 名、小學部專任教師 1 名   有意投件者請取得單位主管及校長同意後始得前往投件。 相關徵聘詳細資格與報名方式請參閱附件
李宗靜 - 人事室 | 2026-04-15 | 點閱數: 89
轉知市府 115 年 4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50505740 號函,有關勞動部 115 年 4 月 8 日令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2 、第 4 條之 3 旨揭修正主要係再明確定義「最高負責人」,避免當實際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 事業單位內部無法有效運作。 相關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及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李宗靜 - 人事室 | 2026-04-15 | 點閱數: 101
一、特約商店契約期間及提供優惠措施內容請參考旨揭名單, 另各特約商店文宣資料,請至市府人事處網頁/權益 e 點靈/ 優惠商店專區(網址分頁下載參閱。使用員工優惠 折扣請配合出示員工識別證或相關證明。 二、檢附附件 1 份。
李宗靜 - 人事室 | 2026-04-10 | 點閱數: 105
適用對象:所屬機關員工暨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含退休同仁)及眷屬(依各方案最高開放至三等親,詳請參照 DM )。
李宗靜 - 人事室 | 2026-04-02 | 點閱數: 133
轉知市府 115 年 4 月 1 日府人力字第 1150441777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 115 年 3 月 20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50147931 號函,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申請未滿 30 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 有關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已於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30 日。於適用該新制度下,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之申請疑義簡述如下: 一、依規定申請「未滿 30 日」育嬰留職停薪者,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意即同時育有 2 名未滿 3 歲子女之受僱者,可分別申請每一子女各 30 日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計可申請 60 日。 ...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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