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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靜 - 人事室 | 2026-04-15 | 點閱數: 89

轉知市府 115 年 4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50505740 號函,有關勞動部 115 年 4 月 8 日令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之 2 、第 4 條之 3

旨揭修正主要係再明確定義「最高負責人」,避免當實際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 事業單位內部無法有效運作。
相關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及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 01-6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修正條文.odt
    1) 01-6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修正條文.odt
  • 01-5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2) 01-5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 01-4勞動部令.pdf
    3) 01-4勞動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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