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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賴崇明 - 人事室 | 2018-01-03 | 點閱數: 604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人培揆字第 10600654473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檢附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5&8條條文(1070101施行)(市府)公文1061229.pdf
    1)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5&8條條文(1070101施行)(市府)公文1061229.pdf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5&8條修正條文1061229.doc
    2)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5&8條修正條文1061229.doc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5&8條修正對照表1061229.docx
    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5&8條修正對照表1061229.docx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5&8條修正總說明1061229.doc
    4)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5&8條修正總說明10612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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