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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 87 年 7 月 23 日台(87)人(一)字第 87064484 號書函略以,教師若確具普通班教師資格,擬以同校特教班教師身分轉任,居於學校整體考量,得由學校自行審酌,是否以同校教師身分先予以轉任調動後,所遺缺額再行辦理公開甄選,考量結果若擬由教師逕予轉任,仍應依規定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
二、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各級學校暨具獨立編制之附設進修學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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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8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0026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 年 8 月 12 日陸法字第 1140400971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為落實總統國安 17 項因應策略,陸委會於年初會同銓敘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以現職軍公教核心人員為優先對象進行專案查核,並於本(114)年 6 月底完成清查,惟各機關(構)學校尚有部分因留職停薪等尚未完成具結,請於本(114)年 12 月 31 日前務必儘速完成查核。上開人員未完成查核前,有違反法令規定領有中國大陸身分證...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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